|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75.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方交易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所交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 2.本项目“安全、技术、廉政、履约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竞买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后,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至“浙交汇”平台指定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规定的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项目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发票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 5.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根据拆除要求编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6.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7.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以上条件如有歧义,以转让方解释为准。 二、对受让方要求 1.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15日(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标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10天未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2.因转让方码头已经建成,受让方应根据码头的现场条件和生产作业状况,结合40t-33m门机设备结构,制定详细拆除方案,拆除方案需获得转让方认可,充分利用码头现有设施,拆除施工方案不应占用转让方码头岸线,可以划定门机东侧50米为施工作业区域,对于拆除过程中造成转让方码头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的定损进行赔偿。 3.转让方码头面的承载为2吨/㎡,在设计方案时必须考虑码头的承载压力,施工方案设计完成后须到中交第三航务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复核,方案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整体拆除后,拆除的所有构件由受让方处理,由于转让方无法提供足够场地,用于堆放拆除后的构件,受让方应确保有足够的平面运输车辆,及时地将拆除后的废旧钢材转运出转让方单位。 5.臂架系统的拆除是本次施工的难点和重点,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起重臂重量、起吊高度以及起重机的允许起吊重量。 6.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本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和现行的国家、项目所在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文件组织施工。 7.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起重设备、平面运输工具及附属的工属具均由受让方提供;涉及的设备、材料的数量、质量、工艺、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应完全满足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布置及安全施工的要求。 8.转让方单位提供设备进场及安装进场时间,协调设备的堆放、施工用水用电,提供门机的技术资料给受让方,以及协助办理有关证件等。 9.受让方在接到业主单位的进场通知后,应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并根据施工计划细节计算出精确的人力配置和各类辅助设备进场时间。 10.施工前受让方施工人员自行办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各施工人员、车辆应在施工前到业主单位办理人员、车辆的临时通行证;若需上转让方机械设备或进入封闭区域、办公区域作业的,受让方必须提前和转让方的项目负责人联系,得到转让方许可后才能作业;若是设备和重要设施,须在设备、设施的相关部位悬挂警示牌。 11.在施工过程中,受让方必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以及一名安全员,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更换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技术把关及有关协调工作。 12.受让方应按转让方指定的范围和项目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范围,如有必要变更应事先征得转让方认可。 13.施工工作中要做好防高空坠物工作,工作开展不得污染码头以及其他设备设施。 14.施工过程中如需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应事先告知转让方,并经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在自身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尽量配合受让方工作。 15.受让方必须服从转让方的进度安排,对因受让方进度延误而影响项目进度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6.进入施工现场要与转让方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随时清理施工垃圾,运至现场指定地点。 17.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 18.由于受让方或自然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环境事故以及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自行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如因受让方及受让方员工的原因造成转让方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转让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9.疫情期间必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转让方防疫办的管理,遵从转让方的疫情防控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