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出租方有权了解但不得干涉承租方的合法经营。 2.租赁期间,因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当,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并造成出租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4.租赁期间,承租方若需搭建临时建筑物,须事先将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必须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出租方收回租赁土地,承租方应将土地恢复原状,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承租方另行付费赔偿。 5.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土地转租或改变用途。 6.租赁期满7日内,承租方将承租土地交还租出方,承租方交还出租方土地时应保持土地完好状态。逾期归还土地的,出租人有权自行进入出租土地并腾空,对承租方仍存放在出租土地内的任何物品出租人有权作为废弃物处置,租金应计算至承租方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 7.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 8.租赁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土地,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1)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的。 (2)拖欠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经出租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私自转租。 (5)承租方在出租土地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6)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外貌或一切有人为造成风险的行为。 (7)承租方擅自对土地进行硬化处理、搭建建筑、占用土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建设。 (8)承租方用于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法律规定的除外)。 (9)承租方承租后用于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业。 (10)承租方在土地内挖塘养鱼进行畜禽养殖及其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9.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规划、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承租方)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甲方(出租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0.春播前必须对种植区域内的水、电、灌溉设施、道路进行全面的自查,排除隐患。及时除草、播撒施根基肥、翻耕,同时对翻耕过程中出现较大的石块进行清除。 11.承租后,种植服务区块内不得出现抛荒、漏种,不能种植油菜以外的作物,做好基地内统防统治。 12.承租期内,承租区域内的田间道路、渠道、挡墙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3.种植要求: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和一季其他作物(如豆类、玉米、马铃薯、番薯、油菜等)但不得种植经济类作物(如苗木、果树等)。 14.竞价人应详细、认真咨询,实地勘察本次公开标的全面情况,并应全面、仔细地阅读挂牌竞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规则,有疑问的在竞价前提出咨询,竞价人报名参与挂牌竞价,即表明竞价人对标的和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已完全了解。挂牌竞价成交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15.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提供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若承租人需要税务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详细见下方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