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房产出租竞标公告
兹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竞标方式公开招租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69号国贸商务中心国贸商务中心8层03单元的承租人。欢迎有承租意向的竞标人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竞标。现将网上竞标规则和招租标的房产信息公告如下:
一、竞标人资格
凡报名参加本次网上竞标的竞标人应仔细阅读附件1的有关内容,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竞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且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合法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竞标人未被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信用机构等列入失信名单。
二、网上竞标时间安排
1.报名及缴款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 17:00 止。
2.网上竞标时间:
2022 年 12 月 8 日9:30—12:00
(1)自由竞价阶段:9:30—10:30
(2)限时竞价阶段:10:30—11:00
(3)原租户续租确认阶段:11:00—12:00
三、报名及缴款方式
竞标人和原承租人应在报名及缴款时间截止前,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登记和竞标保证金缴交。竞标人和原承租人未在报名及缴款时间截止前完成报名登记或未足额缴交竞标保证金的,将无法参与网上竞拍。
1.网上报名登记:
报名及缴款时间截止前,竞标人和原承租人应进入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mscgs.com)登录或注册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账号,根据网站要求上传和填写有关报名材料,完成报名登记。
2.缴交竞标保证金:
(1)竞标人和原承租人须在报名及缴纳时间截止前,按本公告附件2有关要求足额缴纳竞标保证金;
(2)缴纳竞标保证金应采用转账形式。不得以现金存款单方式缴款、不接受现场报名缴款;
(3)竞标保证金不得代缴。法人企业缴纳竞标保证金须以本企业名下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缴纳竞标保证金须以本人名下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转账应备注“竞标保证金”;
(4)参加多个标的竞标的,应将各标的竞标保证金加总后一次性缴交;
(5)竞标保证金应全部存入或转入以下账号,若存入或转入其他账号均视作无效缴交。
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592902122410201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四、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任先生,0592-2381756
郭女士,0592-5838035
传 真:0592-5838038
招租监督:吴先生,0592-5608176
五、其他说明
竞标人参与本次公开招租竞标活动的,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公告及公告附件的所有内容或条款,完全明确承租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并对此无异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1房产出租竞标须知。
附件:1.房产出租竞标须知
2.竞标出租房产明细表
3.房屋租赁合同
4.租赁房屋安全责任书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月 28日
房产出租竞标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厦门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18〕14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
一、名词解释
1.招租人:指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组织,本须知中的招租人专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招租标的/租赁标的:指本次公开招租中,招租的房屋建筑物单元。
3.原承租人:指招租标的在本次招标前的最近一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且承租人履约行为良好、符合竞标人资格、经招租人认定享有优先承租权的。
3.竞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自然人等。
4.中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标,并最终中标的法人、自然人等。
二、竞标平台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
三、竞标方式
按竞标公告确定的时间,网上公开竞价
四、竞标说明
(一)招租标的说明
招租标的以其现状进行竞标,竞标人应自行了解招租标的情况。参与本次竞标,均视同竞标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招租标的现状。网上竞标成交后,中标人不得对招租标的之现状提出异议。
(二)报名及缴交竞标保证金说明
1.竞标人资格
凡报名参加本次网上竞标的竞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竞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且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合法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竞标人未被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信用机构等列入失信名单。
2.原承租人认定
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充分履约,租赁期届满,租赁标的仍做出租使用,原承租人可报名参加竞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原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况,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1)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拖欠租金、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等违约行为,且有证据表明,经招租人提醒指正后仍未及时整改或造成招租人损失的;
(2)招租人将包括原承租人租赁面积在内的租赁标的整体/合并出租,且原承租人租赁部分的面积占整体/合并出租面积不足50%的;
(3)租赁标的已变更使用用途的;
3.竞标活动时间安排
竞标活动分为报名缴款、网上竞标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以房产出租竞标公告为准。竞标人和原承租人应在竞标公告要求的报名及缴款时间截止前,完成网上报名登记和竞标保证金缴交。竞标人和原承租人未在报名及缴款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登记或未足额缴交竞标保证金的,将无法参与网上竞拍。
4.网上报名登记
报名及缴款时间截止前,竞标人和原承租人应进入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mscgs.com)登录或注册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账号,根据网站要求上传和填写有关报名材料,完成报名登记。
竞标人和原承租人报名前应详细阅读并了解竞标公告及公告附件。竞标人参与本次公开招租竞标活动的,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公告及公告附件的所有内容或条款,完全明确承租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并对此无异议。
5.缴交竞标保证金
(1)竞标人和原承租人须在报名及缴纳时间截止前,按竞标公告附件2有关要求足额缴交竞标保证金;
(2)缴纳竞标保证金应采用转账形式。不得以现金存款单方式缴款、不接受现场报名缴款;
(3)竞标保证金不得代缴。法人企业缴纳竞标保证金须以本企业名下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缴纳竞标保证金须以本人名下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转账应备注“竞标保证金”;
(4)参加多个标的竞标的,应将各标的竞标保证金加总后一次性缴交;
(5)竞标保证金应全部存入或转入以下账号,若存入或转入其他账号均视作无效缴交。
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592902122410201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三)网上竞价的说明
网上竞价由自由竞价、限时竞价和原承租人续租三个阶段组成。
第一阶段自由竞价,限时60分钟,由竞标人自由竞价;
第二阶段限时竞价,以自由竞价最高价为当前报价,计时器启动5分钟倒数。如竞标人更新出价,则5分钟倒数重置。如5分钟内,无更新出价,则限时竞价结束;
第三阶段原承租人续租,限时30分钟,由原承租人决定是否接受当前最高报价。如接受,则原承租人以当前最高报价中标;如不接受或超时未予确认,则视为原承租人自愿放弃优先承租权,招租标的由当前最高报价的竞标人中标。
五、中标人合同签订
中标人应于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未签合同,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没收竞标保证金,竞标标的另行招租。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已交付的竞标保证金转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补足。超出或多缴部分的竞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租人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由招标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六、未中标人保证金退还
竞标未中标者缴交的竞标保证金,由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竞标者缴交账户。
原承租人未中标的,应在办结租赁标的移交手续后,由招标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其他说明
(一)关于招租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租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且不视为招租人违约。
1.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反映中标人租赁标的房产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2.经审查认定中标人被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信用机构等列入失信名单的;
3.经审查发现中标人存在恶意违约、拖欠较大金额租金或存在违约诉讼等情形的;
4.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八、本竞标须知最终解释权归招租人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7日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竞标出租房产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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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12期 | ||||||||||
| 序 号 |
房屋建筑物地址 |
楼层 |
租赁单元 |
招租面积 (㎡) |
租期 |
招租单价 (元/月﹒㎡) |
招租底价 (元/月) |
竞标保证金 (元) |
递增条款 | 备注 |
| 1 | 湖里区泗水道669号 国贸商务中心 |
8 | 03单元 | 188.00 | 3年 | 58.00 | 10904.00 | 43616.00 | 无 | 竞标保证金于中标后转为租赁合同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邱凯松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A栋11层
联系方式:0592-5608268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供信守。
第1条: 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亦同意承租位于 号 层 单元的房屋区域,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乙方商业办公用房。
1.2本合同第1.1条所述房屋以下称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 。
第2条: 租赁期限、房产状况及租赁用途
2.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如该出租房屋因甲方原因致使交付延期,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租赁优惠期、计租日、租金的起始时间等也相应顺延。
2.3甲方承诺对出租房屋享有产权或使用权,并有权出租,同时承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本租赁合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前未对出租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设定过任何抵押。
2.4乙方应将出租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第3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房屋租金:
3.1.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 元/㎡﹒月,计XXXXX元/月;
3.1.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 元/㎡﹒月,计XXXXX元/月;
……..
上述租金均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各项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各自负担的税费,甲方、乙方应自行负担。
3.2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每季度为一个结算期。除首期租金外(首期租金支付方式见3.2.2条),乙方应在每个结算期开始前的10日之前将当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例如2025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应在2024年12月21日之前交齐),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租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2)首期租金(对应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大写: ),应在 年 月 日之前交齐,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租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3.3甲方租金、履约保证金收款的账户信息:
开户行名称:工行湖里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100021809022512357
除甲方另行书面通知外,收款账户为上述账户。
3.4其他费用
3.4.1乙方承租出租房屋后,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乙方实际承担并直接向物业服务单位缴纳。
3.4.2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乙方最终承担,乙方应在支付房屋租金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算已产生的水电费、燃气等费用,并由出租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与乙方核对并结算相关费用。
第4条: 出租房屋移交
4.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出租房屋及附属设备按可交付的条件交付给乙方并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列出一式二份验收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字。验收清单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租赁期满乙方向甲方移交依据。甲方应将出租房屋内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安装到位,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列出一式二份验收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字。验收清单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租赁期满乙方向甲方移交依据。
4.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应在合同截止日期完成时,将出租房屋交还甲方,双方进行交接验收。房屋交还标准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时的状况为准。租赁期内乙方经甲方审批同意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部分无需恢复原状,但应当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4.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房产进行的装修、改造或添附物归甲方所有,且乙方无权就前述装修、改造或自行增加的附属物等要求甲方补偿,也不得实施拆割前述装修、添附物等有损房屋使用价值的行为。
4.4交还房屋前,乙方应清理全部自用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后,乙方仍遗留在房屋的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房屋内的遗留物品,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装修工程
5.1甲方协助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协调。乙方装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定,并且手续完备。在遵守本协议约定及本大厦物业公司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确保甲方及本大厦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拒绝乙方进场或影响乙方装修施工。
5.2乙方的装修方案、图纸需经甲方及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提供的出租房屋施工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机电系统改建的施工图纸;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装设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纸、平面图;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
5.3乙方在进行装修时要严格按照本大厦物业公司要求装修并自行完成工程备案、报批、消防验收等项工作,若需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配合。
5.4乙方应确保装修后的全部消防烟感探测器能够与大厦消防中控系统联动统一,并承担相关联动调试费用,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如果乙方需增加消防监测点位,增加的烟感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大厦消防监控主机点位不够,需增加容量,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在进行装修工程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并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及物业公司之规定。乙方必须按照物业公司为公共区域投保的保险公司之要求进行施工。
5.6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下列活动:
(1)对涉及出租房屋主体建筑结构做任何改动;
(2)在出租房屋外墙或大厦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穿凿、切断或连接大厦的任何管道;
(3)以任何方式毁坏出租房屋或大厦内/外观;
(4)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
(5)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
(6)其他影响甲方形象及安全的行为。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10个工作 日内恢复原状,如穿凿、切断或连接大厦的任何管道须立即修复并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条: 房屋修缮
6.1租期内该出租房屋非因人为破坏的主结构修缮工作由甲方负责。
6.2甲方负责对出租房屋本身及室内基本设施,包括房屋主结构及电梯、配电箱设备、供电、供水、供暖、空调、消防系统、卫生设备等主干线路的日常维护并定期全面检查(乙方自行装修和安装的设备、设施除外),如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时随时更换,确保租赁物设施完好,功能齐全,设备正常运行,大厦原有的主干线维护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上述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应立即着手安排维修工作。自乙方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起 10个工作日 内甲方不及时着手履行修缮义务,乙方可以安排维修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应由乙方负担修理费用,因该等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同样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如发现该出租房屋内公用装置、设施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发生人身损害或损失扩大而做出的合理处置行为除外。
6.4甲方如发现该出租房屋任何部分存在人为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10个工作日 内完成上述修缮,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修缮工作,则甲方指定人员有权进入该出租房屋,并进行修缮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5在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更换该出租房屋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设施,但不包括乙方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坏该出租房屋的情况下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除乙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6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支付由甲方或物业公司更换该出租房屋内任何损毁的灯泡或灯管的费用及甲方为乙方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大厦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铭牌的服务费用。
第7条:自用标牌
7.1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在租用区域内安装本企业标牌。
7.2 若乙方在租赁房屋门外增加标识及节日装璜装饰物,需事先通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在楼宇外立面设立任何标识和广告。
7.3乙方对其设置的全部标牌承担维护责任,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其标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果有关人员向甲方提出有关乙方标识牌内容侵权指控的,乙方须代甲方进行抗辩,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8条: 双方特别约定
8.1乙方已知悉,出租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大厦(乙方承租房屋以外的区域)的安全保卫及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等工作及费用。
8.2乙方已知悉,出租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出租房屋以外本大厦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8.3乙方已知悉,出租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出租房屋涉及的门前三包、绿化、垃圾清运等工作和相关的费用。
8.4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大厦物业管理公约的各项条款。若物业管理公约的条款与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相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8.5若甲方更换物业服务单位或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物业服务各项费用时,乙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最终仍以甲方意见为准。
第9条: 甲方权利义务
9.1 甲方应保证产权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出租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资料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与正本核对无误。
9.2 在停车位仍有空余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为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固定标准车位作为乙方专用停车位。车位租金及管理费以届时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9.3甲方保证出租房屋首层周边环境于交付房屋之前已符合乙方营业所需的条件,即:出租房屋的四周道路已畅通,门前场地已铺设完毕,大厦设备设施符合交付条件。
9.4 租期内,甲方保证乙方工作所需的用水、用电和空调设备正常运行。
9.5乙方自行办理租期内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的各类报批手续,甲方协助提供租房证明(租赁登记除外)。如在本大厦租用区域注册办公地点的,退租时须先办理注销大厦租用区域办公地点的手续。
9.6 甲方负责对出租房屋投保财产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不包含出租房屋内乙方财产)。
9.7乙方承租期间,甲方或经甲方同意的租户对大厦进行维修、改建、装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大厦物业公司要求装修,如对乙方有影响,须事先通知乙方。
9.8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有权对乙方租赁房屋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进行检查。
9.9租赁期内,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日期 10工作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甲方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发出上述缴款通知,但除甲方另行书面通知外,收款账户应为甲方书面事先指定的账户。
第10条: 乙方权利义务
10.1按时缴付租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10.2乙方负责正常使用室内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违章操作或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租期内乙方自行承担出租房屋内部的防火、防止盗窃、抢劫、诈骗等安全责任及卫生清洁等方面的责任及费用。垃圾应弃置于大厦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
10.4乙方的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乙方有责任确保该出租房屋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关法规及条例的要求。
10.5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部的装修、设备、其他财产及第三者意外责任险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10.6在事先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及其指定人员有权进入乙方租用单位进行设备及固定装置的检查及维护工作。
10.7乙方应妥善维护、保管租赁标的,承担租赁区域内本合同第7.2条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及不可移动物的修缮工作。
10.8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物业公司的规定。
10.9为避免电力负荷超出设计标准,乙方因工作需要拟在室内安装高功耗电器用具,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
10.10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本大厦内。
10.11不得在该出租房屋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荷载为 250 公斤/平方米)。如乙方因业务需要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需对该区域地面进行结构加固,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10.12不得在该出租房屋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及发出强烈气味的物品。
10.13不得在本大厦的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10.14不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10.15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向甲方提供一份乙方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订本租赁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0.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出租房屋挪作他用,包括任何人均不得在该单元内煮食及留宿等。
10.17凡经乙方许可使用或进入该出租房屋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单元转租或部分转租给他人,不得私自向工商部门登记与乙方租赁主体无关的承租方。
第11条: 合同的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在合同有效期间,如任何一方因故(另一方违约的情况除外)不能执行本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签署终止合同协议。
11.3如乙方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转租、违反本合同第10条的相关义务、甲方因实际经营需要提前收回房屋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30个工作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第5条、第7条和第9条的相关约定且严重影响乙方对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12.2乙方依本协议12.1条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的装修费、搬迁费等费用。
12.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任何导致甲方垫付物业费、水电费或其他向第三方支出且未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偿还的,乙方应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达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对出租房屋采取停止能源(水、电、气)供应或采取其他措施,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逾期支付上述除租金外的款项达20个工作日,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2.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拥有实际控制权;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的;
(5)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12.5甲方依本协议12.4条约定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所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修复费用、房屋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另行出租所收租金与本合同约定租金之间的差额、为主张自身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等。
12.6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如乙方未依约移交房屋,应自逾期交付日起,按实际占用时间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每占用一日应交房屋占用费标准为:
(合同终止时对应季度租金)÷90×2。
12.7因乙方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除了应依据11.2履行义务外,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2.8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违约金、物业管理费、诉讼费等),乙方为公司/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对上述款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13条: 责任的免除
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损坏,造成损失或合同无法执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14条: 出租人的变更
14.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拟转让乙方承租的房屋,甲方应提前20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将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4.2如发生房屋产权变动,而乙方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及产权受让人应将产权变动情况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及产权受让人应与乙方协商,妥善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15条: 续租
租赁期满此房屋仍做出租房屋使用,且乙方在租赁期间未有违约行为,则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16条: 履约保证金
16.1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乙方同意投标时缴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齐。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交齐,视为乙方拒绝承租,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租赁场所另租给他人。
在本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但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未付款项、违约金及(或)赔偿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五日内补足该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以乙方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本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情形,或本合同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或非因前述条款导致甲方没收保证金时,甲方及物业公司于乙方完成前述所有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本协议中,约定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均以乙方将房屋按本协议约定交还甲方且经甲方确认为前提。
第17条: 租赁物名称变更
若租赁物名称变更,甲方应在名称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18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如直接交付或通过快递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若快递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的,以快递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传真和挂号邮寄以本合同第一页中的号码和地址发送或邮寄,双方地址和传真有所改动,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即按新的号码和地址进行通知和联络。本合同所用通信地址亦为诉讼等司法程序的法定送达地址。
1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9.3本合同所属附件、附图,甲乙双方今后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的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交租赁登记机关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保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房屋租赁区域图示;
2.乙方法定代表人(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营业执照;
租赁房屋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租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房屋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厦门市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安全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补充。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不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对乙方不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业并采取停水、停电、没收租赁押金等措施,直至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本租赁房屋(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乙方应对本租赁房屋(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本租赁房屋(场所)区域内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若在本租赁房屋(场所)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尽可能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若出现财产损失或火灾、爆炸、伤亡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3. 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将本租赁房屋(场所)作为“多合一”场所(即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厨房等在同一栋建筑物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楼道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利用本租赁房屋(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利用本租赁房屋(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 乙方不得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改变本租赁房屋(场所)使用功能,如为经营性房屋/场所(除经营酒店、旅馆外)的,不得用于人员居住;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住宅的,要严格遵守《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对外来人员暂住本租赁房屋(场所)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6. 乙方已确认按房屋现状承租,不得破坏、改动租赁房屋结构;不得损害房屋安全;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进行不涉及更改房屋结构、水电消防设施维修、装修时,须向甲方报送维修投入、装修投入、设施设备投入等投入金额,经甲方同意投入金额后方可施工;若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维修、装修涉及更改房屋结构、水电消防设施,乙方的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租赁到期,不得以其在租赁期间的各种投入为由向甲方提出补偿等各种主张;租赁期满,乙方须无条件拆除其对所租赁房产投入的设施设备,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并恢复房屋原貌,或无条件将其投入的设施设备无偿转归甲方。乙方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方对本租赁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并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承担维修、装修本租赁房屋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房屋安全和人员安全责任等。
7. 乙方承租本租赁房屋(场所)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消防审核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书等资料。
8. 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期间,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落实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9.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