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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泳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25 18:02 浏览次数:72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2-12-01 18:02
  • 地区:广东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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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泳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介绍
受理号(号) 20220022153
项目名称 东莞市泳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大二巷2号
建设单位 东莞市泳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东莞市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东莞市泳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5WK0F2G)拟建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大二巷2号(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49′13.616″,北纬22°50′14.100″),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2930m2;主要从事收音机、胶辊的制造生产,生产收音机30万件/a、胶辊10000件/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成型、开炼、烘烤、丝印工序 项目注塑成型、开炼、烘烤、丝印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注塑成型、开炼、烘烤、丝印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中并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处理,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三者的较严值要求;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者的较严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不会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2)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工序的颗粒物产生量较小,在加强车间管理的情况下,项目企业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成型冷却用水 项目注塑成型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较严值排入市政管网。 (3)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塑胶边角料、次品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2-11-25
联系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23391131、22835880
通讯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文件要求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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