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中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98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适用民用建筑领域 |
2 |
985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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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建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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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6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建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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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6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建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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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6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建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人防工程改造、报废许可 |
市人防办,县级人防部门 |
《浙江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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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
市人防办,县级人防部门 |
《浙江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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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园文局,县级城市绿化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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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市园文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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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市园文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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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迁移、修剪树木审批 |
市园文局,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