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农贸市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转让方有权了解但不得干涉受让方的合法合规经营。 2.合同期内,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受让方经营管理不当,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并造成转让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合同期内,受让方应保证农贸市场的使用安全,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维护、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因维护、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 4.合同期内,防火安全、疫情防控、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受让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转让方监督检查。 5.合同期内,受让方若需对农贸市场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先将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在征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施工时不得破坏农贸市场安全结构及建筑整体风格(建筑物外貌等)。转让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转让方收回出租的农贸市场,受让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及消防设施等)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受让方购置的办公设备等)由受让方自行搬走。农贸市场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受让方另行付费赔偿。 6.合同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转让或改变用途。 7.合同期满7日内,受让方将承租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租出方,受让方交还转让方农贸市场时应保持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态。逾期归还农贸市场的,转让方有权租赁期间,自行进入农贸市场并腾空,对受让方仍存放在农贸市场内的任何物品转让方有权作为废弃物处置,转让价款应计算至受让方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 8.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转让合同仍有效。因受让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转让活动。 9.合同期内,如遇下列情况,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农贸市场,已缴纳的转让价款不予退还,因受让方违反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1)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的; (2)拖欠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经转让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 (4)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私自转让他人使用的; (5)受让方在农贸市场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6)受让方擅自改变建筑形态、建筑外貌或一切有人为造成风险的行为; (7)受让方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 (8)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将农贸市场用于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的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 (9)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将农贸市场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规划、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受让方)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转让价款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甲方(转让方)退回多收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11.农贸市场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受让方如办理业务需要用到产权证,转让方可配合受让方提供相应的证明。 12.竞价人应详细、认真咨询,实地勘察本次公开标的全面情况,并应全面、仔细地阅读挂牌竞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规则,有疑问的在竞价前提出咨询,竞价人报名参与挂牌竞价,即表明竞价人对标的和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已完全了解。挂牌竞价成交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13.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提供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若承租人需要税务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