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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旧货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21   浏览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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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货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旧货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旧货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旧货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旧货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旧货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特别提示:本信息均来自互联网,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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